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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期以不違反計生政策為前提,即除計劃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無論第幾胎,只要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應的產假等福利待遇。 一、普通產假 1.一般情況下:98天(其中,產前可休假15天)。 2.按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 3.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4.特殊情況: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流產產假 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綜上所述,女職工在非難產狀況下生育一胎時,且在單位批準的情況下,最多可享受218天的產假,難產的或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另外,女職工配偶也有15天的陪產假。 在這里也要提醒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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