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規定,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繼續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開具《納稅記錄》。 納稅人可以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申請開具本人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到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納稅人可親自前往或委托他人到辦稅服務廳前臺申請開具《納稅記錄》,也可以通過自助終端機自行打印《納稅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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