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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期限,只要員工過了試用期期限,不論辦理轉正手續與否,該員工在法律意義上就已經和轉正員工沒有區別。如果公司要以“不勝任”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那么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有勝任崗位工作標準; (2)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 (3)經過調崗或者培訓的證據 (4)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 (5)聽取工會意見(可有可缺) (6)勞動法律師對解除進行合規的評估 (7)送達解除通知、支付經濟補償金N+1,出具離職證明 (8)辦理社保轉移、檔案轉移 如果缺少以上條件,很可能造成違法解除。 支招:新員工試用期情況跟蹤很重要,建議HR重視試用期員工動態跟蹤,并做相應的情況記錄及手續辦理。這種情況和續簽《勞動合同》同等重要!不可當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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