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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不能勝任”的考核制度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合理的考核制度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用工雙方明確崗位職責; 2.員工知曉并同意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 3.公司對員工考核的核心要圍繞他的崗位職責進行。 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來說,并不是員工無法完成一項工作任務或工作能力差、不稱職,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是需要經過“兩次證明不能勝任工作”后方能解除。
界定“不能勝任”的考核制度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合理的考核制度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用工雙方明確崗位職責; 2.員工知曉并同意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 3.公司對員工考核的核心要圍繞他的崗位職責進行。 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來說,并不是員工無法完成一項工作任務或工作能力差、不稱職,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是需要經過“兩次證明不能勝任工作”后方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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