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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辭職只需要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程序性條件即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辭職只需要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程序性條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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