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1、企業的權利是要求員工提前30天通知,它如果放棄這項權利,是指放棄要求員工提前通知的權利,也就是說員工可以不提前通知,員工想走人時就立即走人。而員工提前30天通知后,企業在30天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則是另一項權利,法律并沒有賦予企業。 2、根據立法精神和勞動法的立法原則,對于沒有明確規定的權利,實際執行中應傾向于照顧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利益。在此就是應該把選擇離職的時間的權利給予勞動者。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后,30天內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事實上仍然存續,只有到30天后員工離職,此種勞動法律關系才告終結。而在此期間,企業要求員工離職,是企業提前終止了勞動法律關系,而不是勞動者終止勞動法律關系。企業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