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對于勞動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義務,是否需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并未作出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支付用人單位一個月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對于勞動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義務,是否需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并未作出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支付用人單位一個月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責任。
小程序
提 問
微信掃碼小程序提問
APP
提問
掃碼下載 App 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