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至第41條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確規定。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種,即員工單方解除合同、雙方協商解除、企業單方面解除,法律中并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自動解除。“視為自動解除”恐怕是企業一廂情愿而已。 建議企業分三步操作: 1、當員工不辭而別后,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一份《返崗通知書》,告知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并提交相應的證據,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這是基于管理職責所做的一個動作,一個員工沒來上班,企業作為管理一方,對此不聞不問不好吧? 2、《返崗通知書》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缺勤達到一定天數解除勞動合同)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解除前記得通知工會。 3、向員工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注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以上操作,這樣既盡到了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責,也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序,避免了勞動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或違法解雇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