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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且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關鍵在于“是否給職工的生活造成明顯影響”,企業搬遷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企業應站在人性化的角度,從企業搬遷對職工生活所造成的實際影響考慮。盡管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但仍對職工生活造成明顯影響的,對于不愿意去新地點辦公的職工,還是應考慮向職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