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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六條規定,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養老保險最低交夠15年,按下列規定確定其退休地: 1、養老保險在戶籍地繳納的,由戶籍地負責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退休待遇; 2、養老保險不在戶籍地繳納的,哪個城市參保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在哪個城市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養老保險待遇; 3、養老保險不在戶籍地繳納的,而且每個城市累計繳費時間均不滿10年的,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到戶籍地,由戶籍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本地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以上政策,此情況需滿足退休前養老保險最低交夠15年,在哪個城市累計交夠10年在哪個城市辦理退休,若每個參保地累計繳費均不滿10年,需將養老關系轉回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