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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針對醫療期滿后繼續請病假,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醫療期滿后,繼續請病假,說明勞動者無法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因為該勞動者需要休養,即不能上班也不能工作,所以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合同;第二種,是需要協商或安排勞動者從事其他崗位的工作,如還不能到崗,單位再單方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