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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