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我被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公司錄用為人事專管員,協助人事經理負責員工社保、合同管理等工作?! ? 我與公司簽訂3年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為6個月。上班后不久,公司即安排我參加為期兩個月的業務培訓,并為其支付培訓經費5200元。培訓期間,我結識了同行王某,相談甚歡。培訓結束后回到公司,我打算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到王某所在公司工作,但遭到公司拒絕。 公司認為我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先賠償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于是,我向公司所在地的人社部門咨詢,公司的要求合理嗎?
在勞動合同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公司無權要求我賠償培訓費用。 根據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支付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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