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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中第一條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由此可見,只要具備申請病假的材料,即有資質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病假單,則應按照病假處理。 法定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超過法定醫療期仍需休病假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女員工保胎期的時間,即使法定醫療期滿,只要她持符合要求的診斷證明或病假單,仍可以請病假并按法律法規享有病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