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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勞動法》規定:只有符合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一定年齡的勞動者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不是由合同名稱和內容來確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質來確定。 ① 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年滿16周歲且沒到退休年齡,而且與第三方不存在“歸屬關系”,雙方就應該而且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即使沒簽,勞動者也受到《勞動法》保護。 ② 實習生雖然年滿16周歲,但與第三方學校還存在“歸屬關系”,所以用人單位只能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或實習協議。 因此,企業聘用的實習生,不屬于勞動合同,屬于勞務合同(或實習協議),不需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