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保菌從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為確保2016年度各項社保收繳工作的正常進行,北京市社保中心發布關于申報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通知,具體通知如下。
各區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參保單位、存檔繳費人員:
為確保2016年度各項社會保險(醫療、職工養老、機關事業養老、失業、工傷、生育)收繳工作的正常進行,現就申報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報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期限為2016年6月5日至2016年7月25日。
二、用人單位以職工2015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申報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依據,申報錄入時,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得瞞報、漏報。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2016年7月起按照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
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www.bjrbj.gov.cn/csibiz)或“北京市社會保險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企業版”)軟件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通過企業版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需打印《北京市2016年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匯總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及簽字后用人單位和社保經(代)辦機構各留存一份。
已參加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通過”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單機版“申報2016年度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并打印《北京市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匯總表》一式兩份,加蓋主管部門印章后用人單位和社保經辦機構各留存一份。
五、在市、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等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身份存檔,且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以及在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繳納社會保險的個人,須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時限內到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辦理申報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檔次的手續。未按期辦理申報手續的,其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檔次依據本人上一年度的繳費基數檔次確定。
請各社保經(代)辦機構切實做好社會保險繳費工資核定及解釋工作,遇有問題及時反饋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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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