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不休也不能要經濟補償?人社部提了這幾點要求
年假不休,能夠折算成錢嗎?
針對這個問題,前不久人社部官方微信對未休年假能要求經濟補償一事發聲,對于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未休年假應當獲得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
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舉例說明。
例子:
小陳在2014年入職某公司,2018年和公司沒能就協商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解除了合同,公司依法支付了經濟補償。
小陳認為,雖然公司支付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但他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在2018年還有10天的帶薪年假,由于工作原因沒休成,要求公司對未休年假支付相應補償。
而小陳所在的公司認為,小陳是因為自身原因沒提出休年假,而且在2017年還休了2個月的病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年假補償。
關鍵點:仲裁委審理后認為,由于小陳在2017年度的病假沒達到3個月以上,公司仍須支付小陳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
對于這樣的判決結果,人社部官微解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不享受當年的年假,需要符合五種情形:
一是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于年假天數;
二是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并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是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是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五是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帶入小陳的案例,可見小陳已經工作10年未滿20年,需要請病假3個月以上,才不能享受當年的年假。但是小陳沒有休病假滿3個月,所以仍然享有年假。
所以公司要支付小陳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
關于年假還要再提醒幾點:
一:年底休假扎堆,沒用完的年假能“換錢”嗎?
有小伙伴咨詢,按照公司規定,年休假必須當年休完,否則過了元旦就作廢。那年休假能否跨年使用?如果沒有用完,是否可以折算成一定金額?
答:視情況而定。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p>
因此,用人單位對于職工帶薪年休是有統籌安排權的,換句話說“休不休由職工說了算,但是怎么休由用人單位說了算”。
《條例》對于用人單位年休假的安排期限及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法律后果也進行了規定: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二:年底離職,但年休假還沒有休完。公司是否可以將年休假折算成工資報酬?
答:能。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