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個保險中,只有“三險”需要個人和單位合繳,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但是絕大多數人,繳了幾十年的社保都沒有嘗過失業金的滋味,那我們繳的失業保險還有必要嗎?
失業保險的原則是幫助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為這一部分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險種。
失業往往意味著沒有經濟收入,但是當我們一些人面臨失業的時候往往領不到失業金,怎么回事呢?我們一起來看看,想要領取失業金,有哪些條件。
領取失業金的必要條件
許多人的困惑是失業金不是只要失業了就能領取嗎?還真不是!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金,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所在單位已繳納失業險滿1年(未有欠費記錄);
(2)非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的(未在解除勞動合同書上標明自愿辭職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已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的。
失業金領取標準
按照失業人員前12個月平均繳費基數確定。
不滿1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0%;滿10年不滿2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5%;20年以上的,平均繳費基數×50%。核定后的待遇需在失業保險金上下限標準范圍內,目前最高不得超過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975元/月。
失業金領取期限
需要清楚,失業金領取是有期限的,并不是說失業多久就能領多久,否則豈不是與養老金并軌了。失業金的領取時限與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的繳費失業保險時間有關,累計繳費的時間越長,能領取的失業金的期限就越長。
標準如下: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具體是多少呢?
累計繳費:
1年以上不滿2年,可領取3個月;
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
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
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
5年以上,超過5年的部分。
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還能領失業金了嗎?
案例說明:
小A失業了,在滿足領取失業金的標準后,小A可以領到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是在2個月后重新上班了,只領到了2個月的失業金。還有兩個月的失業金還能拿嗎?
解答: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 失業保險金停止發放。
如果我再次失業了失業保險金怎么發呢?
解答:如果再次失業, 則按其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重新核定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
不過前次失業應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兩個月失業保險金期限,是可以合并計算。
失業保險金單位給辦嗎?
失業金本人去辦或者單位辦理都是可以的,有的是單位給辦理,也可以自己去辦理。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如下:
職工失業后,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在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將失業人員檔案提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失業人員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有關材料,在6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有關證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15日內審核確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下面就說到一個很多人要問的問題,個人離職可以拿失業金嗎?
《勞動法》中規定,個人主動辭職,非殘人士,能夠自己主導自己行為的,有工作能力的。這類人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