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新變化,緩繳期限不一樣了,來看權威解答!
2020年疫情雖然給用人單位代來了巨大的困難,但是國家也出臺了應對措施,社保費減免就是一項重要的舉措。近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聯合印發《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出臺的社保減免政策有了新要求,來看看是怎樣的!
和原有規定相比新的政策有哪些變化呢?
1.延長階段性減免政策實施期限
適用對象: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實施期限變化:
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以下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
工程建設項目享受減免: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其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相應類型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原根據粵人社發〔2020〕58號文享受了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延長減免期限重新計算減免額并按規定予以退費。
2.調整延繳、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期限
延期繳納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免收滯納金
適用主體: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
延繳期限變化
原有政策規定,所屬期2020年2月起至疫情解除后第二個月的三項社會保險費,繳款期限允許延長至疫情解除后第三個月;2020年1月23日廣東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后,用人單位未及時申報繳納所屬期2020年1月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一并延長繳款期限至疫情解除后第三個月,延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新規明確,延繳期限不超過2020年12月底。
注:延期繳納無需用人單位申請。由稅務機關按規定統一調整延長繳款期限。
3.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免收滯納金
適用主體:延期繳納后,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嚴重困難、仍然無力按時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
緩繳期限變化:
原有政策規定,用人單位每月應繳納的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執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新規刪除了“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的表述。
緩繳辦理:延期繳納后,符合緩繳條件的用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
4.允許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自愿暫緩繳費
適用主體: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
優惠內容: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注:自愿選擇在2021年1月1日后繳納2020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在2021年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5.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
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
具體規定:
廣東省2020年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按2019社保年度標準執行。
注:一般情況下,工傷保險不存在個人繳費基數下限規定、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不涉及下限調整。此外,此次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期限有關規定,不涉及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各市自行確定是否調整2020年上述兩險的繳費基數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