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現在的公司都是在夾縫中求生存,也有一些公司用補貼的形式或者是讓員工簽訂自愿放棄社保協議,從而達到規避風險的措施,那么企業能否不給員工上社保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話該怎么辦?
公司如果沒有給員工按時繳納社保,員工該如何處理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呢?我們建議員工為了自己的利益行動起來:
如果與公司協商無果,公司態度也比較惡劣,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并且要求公司為員工繳齊社保,進行勞動仲裁。
也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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