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群中有許多人在討論一個話題,就是員工月底就要走了,這個月還要不要給他上社保,許多的公司的做法就是社保截止日期前可以繳納當月社保,過后就不在繳納,這樣的說法對么?
我們先來個法律法規科普一下
根據《社保法》58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根據《勞動法》中指出,只要是當月的工資還是原單位來支付,那么員工在公司上班領取當月報酬也應當給員工交社保。
所以說,只要員工還與公司存在1天的勞動關系,公司都是要給員工交社保的,而且也不能讓員工承擔企業所繳納的部分,否則可能存在的風險要比這點錢要大。
給大家來個提醒!
如果說公司沒有及時并且足額的支付報酬或者沒有按照相關規定為員工交社保的,員工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還有人說,和員工簽訂了自愿放棄社保協議,這樣的話就完美的規避了風險。小保在這里告訴大家,千萬不要這樣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72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簽訂這樣的協議是不被法律所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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