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到底要不要繳社保?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嗎?
金三銀四“跳槽季”來臨,有計劃的職場人已經抓住“金三銀四”的招聘旺季換上一份更好的工作!
而這個日子也少不了一些準備畢業的實習小白,初出茅廬有很多職場“規矩”是需要懂的。就比如社保和公積金。
試用期也要繳社保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單位應按規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除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繳費外,其它三個險種,單位和個人按相關比例共同繳費。
企業在試用期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讓員工承諾放棄社保違法
現在,一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
這是不合理且違法的!
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繳公積金嗎?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法定的住房儲金,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應當為職工繳住房公積金。因此,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原則上是強制性的(部分地區只針對城鎮職工)。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不繳住房公積金的條款違反了國家和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該條款排除自身責任,損害職工利益,屬無效條款。
目前,有很多企業為了節省用人成本,擅自在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增加類似不為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條款,這些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條款都是無效的。住房公積金作為在職職工的一項權利,應該得到保障,單位應為所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職工本人也應具備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在與單位洽談或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特別要注意仔細閱讀有關條款,以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