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 “ 錄而不用 ” 需承擔什么責任
在職業途中,勞動者換工作是常見的事。用人單位招聘的最后一個環節,往往是向擬錄用的勞動者發送錄用通知書。在很多用人單位認為錄用通知書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在錄用通知書的設計、發送及撤銷方面隨便為之,由此也導致了不少糾紛。
不少勞動者曾經遇到被用人單位“放鴿子”的情況:勞動者收到用人單位的錄取通知,由于種種原因,沒有馬上入職用人單位。當處理好事情想到用人單位入職時卻發現用人單位已經招聘到合適的人員,不承認這個錄用通知,不錄用勞動者。那么這個錄用通知有法律效力嗎?能不能要求賠償呢?
01錄取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要防范錄用通知書操作中的法律風險,首先需要了解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公司發出錄用通知是要約,應聘者經過層層面試、選撥后,向應聘者發出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請求。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根據法律規定,錄用通知書一般符合要約的條件,構成要約,也就具有要約的法律效果。錄用通知書一旦發出就產生相應約束力,而且這種約束力主要是約束發出錄用通知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一旦發出錄用通知,就要受其約束。一般情況下錄用通知書也不能撤銷,因為錄用通知書上往往附了期限。而且應聘者可以主張自己相信錄用通知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作好了上班的準備,例如辭去了原工作。
當然,在錄用通知書到達勞動者之前,用人單位可以撤回。勞動者一旦承諾,也就是說去了錄用通知書上說的崗位,則產生合同法上的合同締約效果,錄用通知書的內容對雙方都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用人單位在發出錄用通知書時一定要慎重,一旦發出就要受其約束,否則,擅自撤銷的,將惹來麻煩。
02反悔錄用賠償金額怎么確定?
用人單位反悔錄用勞動者,勞動者并沒有在用人單位上班,也沒有給他發過工資,勞動者很難確定賠償金額。因此用人單位發錄用通知時候,勞動者看清楚入職崗位、薪水、入職時間的事項,并且要求將違約金寫上去,以免造成日后糾紛。
03收到錄用通知注意哪些事項?
到用人單位應聘后,收到紙質錄用通知,要看看錄用通知上有沒有人事簽名、部門領導簽名或者公司有沒有蓋公章。否則拿到一張簡單打印的紙,勞動者拿著這份錄用通知到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能出現拒絕錄用的情況。
錄用通知沒有載明入職時間、薪水、工作職位等相關事宜,建議勞動者先與用人單位負責人確認入職時間,之后再向原公司提出辭職請求。因為錄用通知沒有明確時間的,在法律上是可以撤銷的。勞動者拿到錄用通知,到用人單位報到時,如果公司失約不錄用,勞動者可以憑蓋有公章的錄用通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用人單位拒絕賠償的,勞動者可以委托律師介入,向公司索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