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累計繳納10年不滿15年,可以由單位或個人申請延長
參保人李先生是河北省人,50周歲前來京工作,并交納了社保,今年12月即將到達退休年齡。他打印權益記錄時發現養老保險只繳納了13年多,不滿足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的規定,他向現單位申請延長繳費,但單位以其年齡偏大為由,不愿為其辦理延退手續。他想了解這是否意味著他就沒法在京退休了?
李先生可以在北京辦理退休。
按照北京市相關政策,對于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賬戶為一般賬戶,且待遇領取地確認為北京的,繳費年限超10年不滿15年的外埠參保人,可以選擇在單位辦理延長繳費或者單位注冊地街道社保所申請延長繳費,直至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即可在京申請辦理退休手續。
在北京退休條件?
非京籍人員在京辦理退休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退休當月必須在京正常繳費;
2.到達法定退休年齡;
3.在京建立的是基本養老保險“一般賬戶”;
4.在京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必須滿10年,且累計繳費15年(含)以上。
什么是“一般賬戶”?
1、2010年1月1日前設立養老賬戶;
2、男性50周歲前,女性40周歲前設立養老賬戶;
3、北京戶籍人員。
什么是“臨時賬戶”?
2010年1月1日以后男性50歲、女性40歲首次在京新參保人員
“一般賬戶”和“臨時賬戶”的區別?
根據(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第六條規定“臨時賬戶”所在地不可作為待遇領取地。當建立“臨時賬戶”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需將“臨時賬戶”中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待遇領取地。簡單的說,就是臨時賬戶,在非戶籍所在地是不能辦理退休手續的。
補繳能把“臨時賬戶”變為“一般賬戶”嗎?
不能的。按照(人社部規〔2016〕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性質不予改變。
如何確定退休待遇領取地?
一、 本市戶籍且在京參保待遇領取地為北京
二、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