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內多地出現散發疫情,為了實現“動態清零”的疫情防控方針,除了隔離外,各地相繼采取了“14天風險管控”、“2+12管控措施”、“健康監測”等多種防疫措施。對用人單位來說,受不同防疫措施影響而無法正常上班的員工,其工資的發放原則也不同。本文整理了北京、上海、廣東三地目前關于疫情防控不同情形下員工的工資發放標準,供用人單位參考。
1. 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及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
北 京
1.遠程辦公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2.未安排遠程辦公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工資待遇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3.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無法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比照事假處理,不支付工資。
上 海
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資。
廣 東
1.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資。
2.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無法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比照事假處理,不支付工資。
2. 醫學觀察/隔離治療期滿或緊急措施結束后仍需停工治療休息的
北 京
支付病假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上 海
支付病假工資(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及休假時長,為本人工資的40%~100%)。
廣 東
支付病假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深圳市不得低于本人正常工資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 14天風險管控
北 京
1.遠程辦公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2.不能遠程辦公的:
優先安排員工休帶薪年休假或單位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按照假期管理規定支付工資。
協商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正常支付工資。
協商待崗,待崗期間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
3.因私出京導致14天風險管控的:按照事假處理。
上 海
1.遠程辦公的,支付正常工資。
2.不能遠程辦公的,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假期,參照假期規定支付工資。
廣 東
1.遠程辦公的,支付正常工資。
2.不能遠程辦公的,安排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假期的規定支付工資。
4. “2+12管控措施”(僅上海)
上 海
1.2天封閉管理:支付正常工資。
2.12天社區嚴格管理:
遠程辦公的,支付正常工資。
不能遠程辦公的,在做好自我防護的基礎上可以正常到崗工作,或與員工協商安排帶薪年休假或福利假或調休。
5. 出差員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
北 京
1.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資。
2.出差職工滯留期間的差旅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上 海
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資。
廣 東
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資。
6. 員工因私前往外地出現疫情導致不能及時返崗
北 京
1.遠程辦公的,支付正常工資。
2.不能遠程辦公的,按照事假處理 。
上 海
1.遠程辦公的,支付正常工資。
2.不能遠程辦公的:
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假期,參照假期規定支付工資。
用完假期仍不能返崗的,應與員工協商參照停產停業期間標準支付工資。
廣 東
1.遠程辦公的,支付正常工資。
2.不能遠程辦公的:
安排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假期的規定支付工資。
用完假期仍不能返崗的,應與員工協商參照停產停業期標準支付工資。
7. 用人單位停產停業
北 京
1.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正常支付工資。
2.第二個工資支付周期:雙方約定,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70%。
上 海
1.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正常支付工資。
2.第二個工資支付周期:雙方約定,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廣 東
1.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正常支付工資。
2.第二個工資支付周期:雙方約定。員工付出勞動的,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員工未付出勞動的,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需說明的是,本指南系根據目前現行有效的規定整理而成,隨著疫情的發展,各地的疫情防控措施在不斷調整,關于不同情形下的工資發放標準也可能不斷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