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當月的社保需要繳納嗎?
案 例
問題:
某制造公司目前的社會保險繳納原則為:入職第一個月或離職最后一個月當月在職時間是否超過半個月,若超過,則公司為其承擔相關社保公積金費用。這樣的操作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若員工在2020年9月月初離職,不滿半個月,一旦發生糾紛,公司是否有義務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公積金?社保公積金審計時,是否會將當月離職不滿半個月,但公司未繳納社保公積金的情況作為處罰方向?
解析:
從法律層面而言,勞動關系的存續是判斷社保繳納義務的前提,即,即便該員工當月只有1天在職,但由于社保是按月繳納的,因此公司也有義務為離職員工繳納當月社保。
社保及公積金管理部門在審計時會全面審查公司的社保及公積金是否依法足額繳納,若有漏繳行為,是否一定會進行補繳還需取決于當地社保及公積金管理部門調查的松緊程度。但若公司一旦被要求嚴格進行補繳,為防止被處以加收滯納金,建議公司按要求進行限期補繳。
勞動法條文問答解析
一、勞動法對離職工資標準的規定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于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后可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法對員工主動離職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
勞動合同法關于員工離職主要如下:
首先,離職的提出時間。過了試用期,需提前30日以書面方式提出;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口頭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離職的方式。
(1)勞動者主動離職。此時無任何補償;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則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被迫解除。如因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足額支付工資等,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建議在書面通知了用人單位,并保留了證據后,勞動者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有過失而辭退勞動者。此時無需支付補償。
(4)經濟性辭退。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5)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主動離職員工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提起30天主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條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補償按照第四十七條標準。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