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出臺。在辦法中首次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如何確定。而按照其規定,公務員繳費工資基數為其全部的工資收入,等同于在職職工的計算方法。
按照《辦法》,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所有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同時,機關事業單位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由單位代扣。
記者發現,上述規定在國務院發布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早已明確,并無不同之處。但值得注意的是,國務院發布的規定中,只對繳費工資的上下限進行了明確描述,即本人繳費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于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也就是“300%封頂、60%托底”。但對于個人繳費工資到底如何確定,是扣除津貼補貼只按基本工資為基數還是全部收入為基數,并未有定論。而此次,北京的規定中首次明確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由此可見,其繳費工資基數的計算包括了全部收入,與在職職工的計算方式等同。
同時,本市還設立了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的對比,保低限高。即對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保障其退休待遇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