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怎么維權?
2024-10-31
案 情 簡 介
張某于2006年7月至2014年8月就職于某科技公司,該公司未按照張某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張某想知道,自己能否直接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為其補足社保費?通過什么方式維權會更加便捷?
維 權 提 示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因此,張某應該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反映該公司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如果該用人單位逾期仍未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如果張某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總之,勞動者需要謹記,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義務,該法定義務不因任何事由免除。如遇用人單位不依法繳費,勞動者要及時投訴舉報,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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