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報 第20期合集——案例分析
20-01 員工要求社保折現,離職后卻要經濟補償?
【案例】張某系外地農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職某餐飲公司,從事后廚工作,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其月工資為4000元。同時,雙方訂立了一份《社保補償協議》,其中約定,因本人原因,張某不要求餐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餐飲公司將每月社保費用折現為500元支付給張某,張某自行承當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相關法律后果等。工作至2016年7月,張某以餐飲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及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餐飲公司認為,張某本人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現在卻反過來要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且還要經濟補償金,其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故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發生爭議,張某遂向某區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
請問仲裁委該如何裁定?
答案: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張某與餐飲公司所訂立的《社保補償協議》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后經過仲裁委調解,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張某將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補償返還給餐飲公司,餐飲公司依法為張某補繳社會保險費,并向張某支付部分經濟補償金。
評析:依法繳納社保義務不可規避。
20-02 新員工培訓后離職,員工是否要補償?
【案例】深圳某IT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招聘一批新員工做Sales(銷售),負責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和銷售。公司通過人才大市場的現場招聘方式,找到20名合適的員工。員工入職后,簽訂了勞動合同和培訓協議,約定培訓的服務期和違約金。同時,公司組織了新員工培訓,安排專職人員對公司產品的技術原理,性能,銷售話術,產品賣點等內容進行講解。入職后2個月,5名員工提出離職,公司要求員工交付新員工培訓的違約金。該員工認為公司的違約金是違法的,自己不需要履行。
請結合本案例分析,新員工培訓后離職,員工是否要補償?
答案:本案例中,企業的新員工培訓是公司的責任和義務,不屬“專業技術”培訓,不能夠根據《勞動合同法》約定違約責任和違約金。所以即使簽訂了培訓協議,沒有法律依據,也是一紙空文,發揮不了任何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0-03 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約,企業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案例】員工王某入職深圳某公司,任研發工程師。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為:2010年5月1日到2013年4月30日,到了2013年3月底,公司考慮到王某的工作能力一般,也沒有發展潛力,不能夠滿足公司發展的需要。因此,準備在王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約,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前一個月提出不再續約。王某離職后,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王某的申請會得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嗎?
答案:本案例中,王某的申請會得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提前通知與經濟補償金無關,而是與代通知金有關。經濟補償金只與是否續簽合同的情況直接相關,是否提前通知不影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另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必須提前通知是否續簽,所以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單位必須提前通知,或者地方性勞動法規規定單位必須提前通知,那么單位就不需要提前通知 。
20-04 違反公序良俗,單位有權將員工辭退嗎?
【案例】孫某于2006年6月23日入職某保潔公司,任公司保潔職務,在職期間某日,保潔公司人事行政部經理向除孫某外的所有員工發放了購物卡,唯獨沒有給孫某,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吵架至廁所,孫某使用裝有尿液的塑料桶向人事行政部經理潑灑尿液。某保潔公司認為孫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與孫某解除勞動合同。孫某主張自己的行為并非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請問孫某的仲裁請求會得到支持嗎?
答案:仲裁委駁回了孫某的仲裁請求。
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中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上述規定是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由管理者、勞動者和客戶等眾多人群組成并活動的公共場所,在此場所從事社會活動的人員都應當遵守基本的禮儀公德。孫某向人事行政部經理潑灑尿液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職業道德,也違反了公序良俗,同時也給其他員工造成了惡劣的示范作用,客觀上損害了公司的辦公秩序和形象。在此情況下,某保潔公司與孫某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
20-05 簽署《離職申請》需謹慎,別給自己挖大坑!
【案例】劉某在X信息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任高級電腦工程師,月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10800元加績效工資。劉某稱其在懷孕三個月的時候,X信息公司欺騙其填寫離職申請,導致其損失工資50000元,欠繳社保保險和生育津貼,要求恢復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并給予補償。X信息公司認為,劉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其本人填寫的《離職申請確認表》中離職原因為:“本人因個人原因,特申請離職”,并聲明:“自本人在簽署之日起,X信息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資、獎金、費用補償、任何錢財或任何形式的報酬,X信息公司對本人也不負有任何未履行的義務,本人對公司不存在任何權利要求……”。劉某還在《回執聯》上確認,“本人因個人原因,與X信息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對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享有的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社會保險等相關問題)不存在任何異議”。因此,不同意劉某的補償要求。劉某提出仲裁。
請問劉某的仲裁請求會得到支持嗎?
答案:仲裁委駁回了劉某的仲裁申請。
評析:據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本案中劉某以“個人原因”為由申請辭職并簽署《離職申請確認表》和《回執聯》,即認可公司不欠其任何工資、獎金、費用補償及任何錢財或任何形式的報酬,對劉某也不負有任何未履行的義務,且劉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在其簽字時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所以,仲裁委采信劉某以“個人原因”為由提出辭職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主張,劉某的仲裁請求缺乏事實依據,無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