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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稅務就“當月扣繳當月申報個稅”作出解答···

相信大家近日來都被“當月扣繳當月申報個稅”的調整搞得暈頭轉向!很多財務表示之前一直都是這么做的,突然調整很多工作又得重新做,很費事。

 

日前,北京稅務、廈門稅務等部門相繼發布規范通知,HR和財務,你要的解釋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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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6大重點解讀

 

北京稅務《關于調整扣繳申報時間的重要提示》,6大重點解讀:


1、正確規定是什么?——稅法原則是“當月扣繳次月申報”。

稅法規定是當月發放工資在次月15日內申報個稅,即“當月扣繳次月申報個稅”;(注:稅務發放是“實際取得”,即實際支付,不要跟人事歸屬月搞混了)


2、一直都是錯誤操作的嗎?——提前“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是誤報。

但是很多上半月發薪的單位,一直誤報為“當月扣繳當月申報個稅”;以前雖然與稅法原則不符,但也沒造成其他損失,所以就一直這么錯下來了。


3、此次規范調整的原則?——新稅制下會繼續“提前”有不利影響。

新個稅法將于明年元月起實施,新稅法實施綜合所得、專項附加扣除,這時繼續“提前”申報的做法就會對個人據歸集及業務實現造成不利影響了;所以,應該盡快規范調整。(注:請HR一定要重視,2018年11月、12月不做規范調整,明年做專項附加扣除、綜合所得計稅時會帶來很大問題。)


4、調整之后什么樣?——調整方法是停止當月申報變成次月。

具體分兩種情況:一是11月還沒報,則停止在“當月申報”的做法,變成正確的“次月申報”;二是11月已報完,則12月停止在“當月申報”的做法,變成正確的“次月申報”。(注意:是停止當月申報的做法,當月無需零申報。)


5、系統配套支持!——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將停止支持當月申報。

2018年11月10日,統一關閉扣繳客戶端當月扣繳當月申報功能。“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將關閉人工選擇當月稅款所屬月份的功能,到時候就不會出現誤選擇其他月份的情況了。(也就是說,這次不是自愿調整,而是配套軟件系統直接強制關閉當月扣繳當月申報功能。)


6、相關配套實施政策的支持?——調整不影響購房、購車、積分落戶納稅審核。

對于由于扣繳申報時間的調整,在購房、購車、積分落戶納稅審核中受到的影響,北京稅務局將根據調整后的實際扣繳申報情況予以認可。(注:這個細節做得很到位,給北京稅務點贊?。?/span>

 

北京稅務《關于調整扣繳申報時間的重要提示》

 

尊敬的扣繳義務人: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比如,某企業2018年10月向員工發放工資,實際發放工資的當月代扣個人所得稅,應當在11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并繳款,此時稅款所屬月份為2018年10月。

 

如果貴單位前期未按上述規定操作,存在“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在當月扣繳申報并繳款”的情況,請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調整:

 

一、對于“2018年11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已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繳申報并繳款”(稅款所屬月份選擇“2018年11月”)的,2018年12月征期不再進行扣繳申報和繳款,也無需進行零申報。對于2018年12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在2019年1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并繳款。

 

二、對于“2018年11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尚未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繳申報并繳款”、且計劃在11月征期申報稅款所屬月份“2018年11月”的,2018年11月征期不再進行扣繳申報和繳款,也無需進行零申報。對于2018年11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在2018年12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并繳款。

 

2018年11月10日,我局將關閉“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人工選擇當月稅款所屬月份的功能,即11月征期不再可以選擇稅款所屬月份“2018年11月”,12月征期不再可以選擇稅款所屬月份“2018年12月”。

 

對于貴單位納稅人由于上述扣繳申報時間的調整,在購房、購車、積分落戶納稅審核中受到的影響,我們將根據調整后的實際扣繳申報情況予以認可,請貴單位向員工做好解釋說明工作。比如:上述第一種情形中2018年12月征期沒有繳納稅款的,我們將根據該納稅人2019年1月征期的繳稅情況進行確認;上述第二種情形2018年11月征期沒有繳納稅款的,我們將根據該納稅人2018年12月征期的繳稅情況進行確認。

 

感謝貴單位對北京稅務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問題,請及時與貴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聯系,或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進行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6日

 


北京稅務的官方解答!

 

北京稅務《關于調整扣繳申報時間的重要提示》相關問題解答

 

Q:什么是正確的扣繳申報時間?

 

A: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以及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的次月15日內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

 

比如,某企業2018年10月向員工發放工資,實際發放工資的當月代扣個人所得稅,應當在11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并繳款,此時稅款所屬月份為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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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哪些企業需要調整扣繳申報時間?

 

A:如果前期未按上述規定操作,存在“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在當月扣繳申報并繳款”的情況的企業,就要按照重要提示的內容進行調整。

 

Q:具體調整方法是什么?

 

A:根據11月份申報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在11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分成兩種方法調整:

 

第一種情況:2018年11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已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繳申報并繳款(稅款所屬月份選擇“2018年11月”)的,2018年12月征期不再進行扣繳申報和繳款,也無需進行零申報。對于2018年12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在2019年1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并繳款。

 

第二種情況:2018年11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尚未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繳申報并繳款、且計劃在11月征期申報稅款所屬月份“2018年11月”的,2018年11月征期不再進行扣繳申報和繳款,也無需進行零申報。對于2018年11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在2018年12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并繳款。

 

Q:現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可以人工選擇當月稅款屬性,會不會出現誤操作現象?

 

A:2018年11月10日,北京稅務局將關閉“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人工選擇當月稅款所屬月份的功能,即11月征期不再可以選擇稅款所屬月份“2018年11月”,12月征期不再可以選擇稅款所屬月份“2018年12月”。

 

到時候就不會出現誤選擇其他月份的情況了。

 

Q:這次調整了扣繳申報時間,將來在購房、購車、積分落戶的審核受到影響怎么辦?

 

A:對于貴單位納稅人由于上述扣繳申報時間的調整,在購房、購車、積分落戶納稅審核中受到的影響,北京稅務局將根據調整后的實際扣繳申報情況予以認可,請貴單位向員工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比如:上述第一種情形中2018年12月征期沒有繳納稅款的,北京市將根據該納稅人2019年1月征期的繳稅情況進行確認;上述第二種情形2018年11月征期沒有繳納稅款的,我們將根據該納稅人2018年12月征期的繳稅情況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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