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扣繳義務人: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扣繳義務人2019年1月份實際支付“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應當在2019年2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即:填報《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明細申報”)并繳納稅款,此時該筆稅款的稅款所屬月份應為2019年1月。
??同時,扣繳義務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向員工發放工資并計算和預扣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自2019年2月1日起扣繳客戶端才會支持新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的提交上傳功能。因此,也要求扣繳義務人2019年1月份實際支付“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應當在2019年2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并繳納稅款。
??一、對于此前未按照上述規定時間辦理扣繳申報,且2018年12月份實際支付“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并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已于2018年12月征期扣繳申報并繳款(稅款所屬月份誤選為“2018年11月”)的扣繳義務人,請在2019年1月征期進行零申報(稅款所屬月份選擇“2018年12月”)。同時,于2019年1月7日至1月31日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電子稅務局(https://dzswj.bjsat.gov.cn/),在“我要辦稅-其他服務事項-扣繳申報時間信息登記”功能下進行登記。如果貴單位繼續不按規定的時間辦理扣繳申報,將會對本單位納稅人2019年度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產生重大影響。
??二、如果貴單位此前按照上述規定時間辦理扣繳申報,請忽略該通知的內容,也無需按照第一條的“請于2019年1月7日至31日內登錄……進行登記”的要求進行操作。
??感謝貴單位對北京稅務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問題,請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9年1月1日
(注:北京市稅務局所轄的扣繳企業,登錄到“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后會出現彈窗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