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畢業證,入職公司算勞動關系嗎?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6日,即將大學畢業的陳某持“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應聘至某軟件公司擔任軟件開發工程師。
陳某與公司簽訂了期限為2022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5日期間的勞動合同。2022年5月30日,陳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李某申請工傷待遇,公司以在校大學生不具備勞動者資格為由拒絕。陳某通過訴訟程序,要求確認與某軟件公司自2022年5月6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2022年5月6日雖然陳某尚屬于在校學生,但其于2022年6月30日即取得畢業證,2022年5月是以建立勞動關系為目的與某軟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在職期間為全職,并非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的情形,且畢業的大學生已達到法定年齡,可以提供正常的勞動,具有勞動主體資格。故法院依法認定雙方自2022年5月6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以案說法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一)項“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陳某雖尚未取得畢業證,但已達到法定年齡,具備勞動主體資格;某軟件公司在明知陳某為在校大學生的情況下,以建立勞動關系為目的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陳某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接受公司考勤管理;陳某從事軟件工程師的工作系公司業務組成部分;公司按月向陳某支付勞動報酬。上述情形符合勞動關系成立要件,故應確認雙方自2022年5月6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提示
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完全排除在校大學生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畢業前參加勞動并不意味著作為勞動者的權利不被保護, 以就業為目的的履行勞動合同,不屬于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的情形。若在此期間發生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0年第6期《郭某訴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裁判摘要明確指出,“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學生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按合同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在明知求職者系在校學生的情況下,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并向其發放勞動報酬的,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亦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雙方勞動合同,足額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為持續招錄優秀人才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添磚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