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退休年齡的人,簽勞動合同還能構成勞動關系嗎?
案情回顧
何英姑于2014年入職東莞某公司,入職時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入職時公司與何英姑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
2018年5月,何英姑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司不同意。
何英姑遂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庭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不受理通知書,以何英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申請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何英姑不服該不予受理通知書,就此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公司依法支付拖欠的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資4280.1元;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資1501.8元;2018年5月1日至5月13日的工資1610.6元。
2.判令公司依法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依法應得的工資差額26312.13元。
3.判令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7958.8元(4489.7元/月×4個月)。
4.判令公司支付2016年至2018年5月期間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工資12951元
5.判令公司支付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的高溫津貼750元(150元/月×5個月)。
以上4項合計65364.43元。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本案應為勞務糾紛,不屬于勞動糾紛范疇
一審程序中,法院釋明要求何英姑按勞務合同糾紛主張權利,何英姑當庭表示不同意變更本案案由為勞務合同糾紛。
一審法院認為,何英姑與公司之間形成勞務關系,何英姑的各項訴請均是處于勞務關系期間,本案應為勞務糾紛,不屬于勞動糾紛范疇。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駁回何英姑的起訴。一審案件受理費5元,退回何英姑。
何英姑不服,向東莞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何英姑入職時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公司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
東莞中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何英姑與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本案中,由于何英姑在2014年入職時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前述法律規定,何英姑與公司并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現何英姑堅持基于勞動合同關系提起本案訴請,原審法院予以駁回并無不當。何英姑因向公司提供勞務所享有的相關權利可另循勞務關系予以救濟處理。
綜上,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號:(2019)粵民申5181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