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會中11萬大獎公司不兌現,法院判了!
案件簡介:
李某于2017年8月入職某公司擔任前臺職務,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4500元。2018年春節前夕,公司舉辦年終晚會,參加年會者除了本公司全體員工外,還邀請了公司的部分供應商。
年會抽獎環節中,李某被抽中110000元現金大獎,公司高層人員當場向李某頒發了獎券。事后,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0300元,剩余部分拒絕支付。
2018年4月,李某離職。隨后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支付剩余獎金,未獲支持。李某不服,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公司向李某支付獎金差額89700元。
實務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員工在單位舉辦的年會上抽中現金大獎,到底該屬于誰?李某訴稱,公司年會設立抽獎,獎金獎品的性質屬于公司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福利,無論哪個員工抽中,公司都有義務足額支付。公司辯稱,該筆獎金面向的群體是參加年會的所有人員,除了本公司員工,還包括與會的供應商,因此,該筆獎金屬于公司贈與,系無償合同,公司可以出于真實意思表示而撤銷該贈與行為。
法院認為,企業在年會上面向本企業員工提供的抽獎獎勵是激勵員工的一種方式,屬于企業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員工中獎后,企業應當按照獎勵中的承諾向員工給付。
其一,年會抽獎屬于企業向員工提供的福利
一般而言,企業給員工提供的福利分為法定和非法定兩種類型,前者如社會保險、帶薪年休假等,后者如各類獎金、各種補貼等。非法定福利,是指法律沒有規定企業一定要提供的福利,企業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可以按人頭提供,也可以按職務高低、工齡長短提供,還可以以射幸方式提供。
企業在年終晚會上設立抽獎環節,是企業為了活躍現場氣氛而與到場人員的互動活動,是向員工提供非法定福利的方式之一,其目的是為了感謝員工一年來的辛勤付出,同時也是為了激勵員工來年繼續努力工作。被抽中獎者,企業負有兌現相應的獎金獎品的義務。
其二,射幸行為不影響員工福利的定性
民法理論認為,中獎行為屬于射幸行為,所謂射幸,即“僥幸”,俗稱“碰運氣”,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于偶然事件的出現的一種合同,其效果在于訂約時帶有不確定性,比如購買商業意外保險、購買福利彩票等。
如前述,法律并不禁止企業以射幸方式向員工提供非法定福利,據此,射幸行為并不影響該項福利的定性,員工中獎后,企業應依約兌現。
其三,企業所稱贈與合同不成立
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本案中,李某所獲得的獎金來自中獎,在其中獎之前,該獎金是否會被李某抽中,存在不確定性,并非事先已經確定企業將獎金無償給予李某。因此,企業所稱贈與合同不能成立,企業無權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