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累計受到三次警告,可否視為嚴重違紀,開除處理?
案情簡介:
陳某在某酒店擔任保安部經理。2019年5月6日,在召開內部會議時,因陳某言語粗魯,總經理要求其離開會場。但陳某拒絕離開并用不雅詞匯頂撞了總經理。酒店給予陳某警告處分,并于當月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陳某認為酒店處罰過重,提起仲裁申請,要求酒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庭審期間,酒店辯稱,陳某在會議中言語粗魯、行為無禮,擾亂會議,公司依據規章制度給予了警告處分。而且陳某之前還因違紀兩次受到警告處分。消防管理是陳某職責范疇,但酒店兩次因消防管理漏洞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酒店以工作嚴重失職為由,兩次根據規章制度,對陳某給予警告處分。酒店員工手冊還規定,員工恐嚇客人、同事或上級以及對客人、同事、下屬或上司粗暴無禮的,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員工累計三次被警告后,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酒店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陳某入職時已經閱讀學習了員工手冊并簽字確認,對于公司給予的三次警告處分亦未提出異議,并確認了處分合法。在已累計受到三次警告處分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合規,無需支付賠償金。
陳某承認自己確實于2019年5月6日使用不雅詞匯頂撞酒店總經理,但認為此前自己的每次違規行為都已經受到警告處分,酒店不應再累計處罰。
爭議焦點:
酒店是否可以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不支持陳某的仲裁請求。
焦點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陳某已知曉員工手冊相關規定,且員工手冊不存在與法律相?;虿缓铣@碇帯j惸呈褂貌谎旁~匯頂撞酒店總經理,違反了員工手冊規定,酒店可以給予其警告處分。對之前兩次因管理失職而受到的警告處分,陳某并未提出異議,并予以確認。陳某的單次行為雖然均不構成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違紀,但依據員工手冊中累計三次被警告處分后,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酒店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酒店解除陳某的勞動合同不屬于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