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侵犯上級主管隱私權,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
2021-4-15
案例簡介
張某于2009年3月16日入職A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任A公司區域銷售經理一職。案外人新某系張某的上級主管,兩人因工出差入住同一酒店,入住酒店當晚,張某在新某房間門口偷聽新某與他人之間的通話并進行錄音,其后將錄音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他人發送。
A公司遂以張某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公司《行為準則》、《員工手冊》相關政策為由,于2018年7月25日與張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解除后,張某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該委最終裁決支持了張某的請求。A公司對該裁決不服,遂訴至法院,請求認定A公司的解除行為合法,無需支付張某違法解除賠償金。本案一審期間,新某以張某侵犯其隱私權為由另案起訴,法院于2019年6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張某在上級主管房門外偷聽、偷錄并向公司其他人員發送所錄音頻的行為,侵犯了新某的隱私權。
法院認為
另案生效判決已認定張某在上級主管房門外偷聽、偷錄并向公司其他人員發送所錄音頻的行為,侵犯了其上級主管的隱私權。雖然A公司的規章制度并未明確將員工侵犯他人隱私權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不能苛求用人單位對每一細節均作出規制,尤其是按照一般認知不具有正當性的行為。且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是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張某作為A公司經理級別的管理人員,在上級主管入住的房門外進行一段時間的偷聽、偷錄并向他人發送,該行為在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同時,亦對上級主管的勞動管理造成妨害,該種行為不應當為社會所倡導。故A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A公司無需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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