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駕車撞傷路人,誰來擔責任?
李先生過馬路時被外賣騎手駕駛摩托車撞傷,因遲遲得不到賠償,故將騎手蔣先生、APP運營公司速達公司(化名)、蔣先生任職公司易閣公司(化名)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金、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6980元。
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蔣先生賠償李先生共計6000元。
案情簡介
原告李先生訴稱,2019年5月26日0時,被APP外賣騎手蔣先生駕駛摩托車撞傷,造成左小腿撕套脫傷等損傷,蔣先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先生認為,蔣先生與速達公司存在委托代理關系,蔣先生與易閣公司存在雇傭關系且蔣先生交通事故發生于雇傭活動中,因此要求速達公司、易閣公司共同承擔責任。
被告蔣先生未應訴答辯。
被告速達公司辯稱,與蔣先生不存在勞動、勞務或者勞務派遣關系,非案件適格被告。
被告易閣公司辯稱,蔣先生于2017年7月21日入職,從事外賣配送業務。但蔣先生與李先生發生交通事故時,不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系個人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作為外賣騎手的蔣先生勞動關系的認定以及蔣先生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處在工作時間。
首先,關于案件責任主體。綜合易閣公司陳述,速達公司只是APP運營公司,實際經營主體為易閣公司;同時,易閣公司承認與蔣先生存在雇傭關系,并提交了相關證據,因此法院認定易閣公司與蔣先生存在雇傭關系。
其次,關于蔣先生在事故發生時是否處于雇傭活動中,尤其是對于該類雇傭活動的工作時間認定是否更加靈活的問題,法院經審查認為易閣公司與蔣先生約定的雙方的工作模式為快遞員自行選擇上下班時間,快遞員自行選擇下線后,系統將不再派發訂單。從蔣先生當日的外賣送單記錄表來看,2019年5月25日,蔣先生的最后一份外賣送達時間為19點55分55秒。因此,蔣先生與李先生在2019年5月26日0時發生交通事故,并非蔣先生的工作時間,因此法院對于李先生主張讓易閣公司承擔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鑒于上述內容,法院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應為蔣先生本人,且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蔣先生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李先生、速達公司、風華公司均未上訴;法院依法向蔣先生公告送達了判決書,目前尚在公告期。
法官釋法
外賣騎手行業處于快速增長期,職業風險高,部分騎手安全意識、法律意識較為淡薄,騎手撞人的交通事故屢見不鮮。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找誰賠、怎么賠就成了問題。關于責任的承擔問題,如下兩點值得關注:
一、騎手在工作時間以外致人損害,由騎手承擔責任。
關于騎手的工作時間主要取決于其與雇主約定的用工形式。一般而言,法院在認定時會考慮騎手當日第一單接單時間及最后一單完成時間。以本案為例,騎手蔣先生的工作模式并非24小時在線接單,而是可以自行選擇下班時間,其下班后意志和行為不受雇主管理和支配,亦不為雇主創造經濟價值,雇主便無義務為蔣先生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二、騎手在工作過程中致人損害,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191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該條主要調整個人勞務關系以外的用人單位的替代責任,該條中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還包括公務員、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員、提供勞務者、臨時雇傭人員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賣騎手與平臺之間用工形式多種多樣,大致有以下幾種:
1.APP平臺與騎手簽訂勞動合同,事故發生后,APP平臺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
2.APP平臺或者其專門運營外賣平臺的全資子公司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服務協議,勞務派遣單位與外賣騎手簽訂勞動合同將騎手派遣至APP平臺從事配送服務。發生事故后,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第2款的規定,由接受勞務派遣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故傷者往往會將APP平臺公司與勞務派遣單位列為共同被告;
3.APP平臺或者其專門運營外賣平臺的全資子公司與配送公司簽訂合作協議,配送公司再與人力公司簽訂項目承包協議,最終由人力公司與騎手簽訂項目加盟協議并為騎手注冊個體工商戶或代發工資代繳保險。在該種情況下,騎手雖為個體工商戶,但仍由配送公司進行管理,若在送外賣途中發生事故,應視為為配送公司履行職務,配送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許多傷者是將騎手、配送公司、人力公司、平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的。
此外,如用人單位為騎手投保了商業險,事故發生后,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鑒于該類糾紛的數量持續增加,從糾紛解決的角度而言,法院作如下提示:
一、傷者在發生事故后應核實騎手的個人身份及其單位信息,保留就醫治療的病歷/票據。
事故發生后,傷者應及時報警,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此時應當記錄騎手本人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及其單位信息,并積極與之聯系,以便調解。從目前案件的裁判情況來看,調解是解決交通事故糾紛最便利快捷的方式。如果無法達成調解,或者部分騎手拒不承擔責任,傷者可在治療完成后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實踐中參見的做法是將騎手和用人單位列為被告,如用人單位投保了商業險,也可一并起訴保險公司。此外,部分傷者存在所有外賣騎手造成的事故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認識,該認識并不完全符合實際,需要綜合騎手與用人單位的用工模式等內容綜合判定,如本案法院最終判決騎手在下班后致人損害由其個人賠償。
因交通事故危害大,傷者往往傷情重,恢復慢,誤工時間長,在此類案件中,往往涉及因事故導致的傷殘等級鑒定、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的司法鑒定,故傷者在起訴前要準備好所有就醫期間的病歷、影像片子,以便迅速啟動鑒定程序,還要保留因此花費的各類費用票據,以便主張權益。
部分傷者還有后續治療費用,可等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仍適用法律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害之日起計算。
二、騎手應當提升安全意識,建議投保商業險,留存雇傭證據。
騎手職業的收入分配模式為多勞多得,但騎手切不可因此鋌而走險,無視交通規則,一旦發生事故,輕者致傷,重者致死,甚至騎手會因此被判處交通肇事罪,不僅給傷者及其家屬造成沉痛的傷害,也給自己的親人帶來嚴重的打擊。騎手行車時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不超速行駛、不亂闖紅燈。
許多外賣騎手駕駛電動車或者無牌摩托車上路,沒有投保任何保險,建議騎手及時投保商業保險,畢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數額往往較大,投保保險可以適當分擔損失,但在投保前也要審慎審查,仔細閱讀不賠償條款。
實踐中,存在部分平臺為推卸責任,在訴訟中拒不承認騎手與己方的用工關系,因而騎手在簽約及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證據,證明自己為公司執行工作任務,否則一旦無法認定用工關系,將由騎手本人承擔高額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