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終止第二次勞動合同,為啥被判賠61萬?
基本案情
趙天豪是北京公司員工,雙方曾簽訂不止一份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簽訂日期為2016年12月26日,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乙方從事運維總監崗位工作,基本工資為14400元/月、績效基數為3600元/月。后績效水平基數調整為為7544元。
2021年11月30日,公司向趙天豪發送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電子郵件,告知趙天豪從2021年12月31日起,其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趙天豪主張公司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公司不予認可,公司主張,雙方簽訂有兩份勞動合同,第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后續訂了變更合同,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第二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司稱趙天豪同意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就其主張提交了錄音資料,錄音顯示趙天豪表示其收到公司郵件感到很震驚,其應該是可以跟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人力資源經理表示這是公司已經決定的了。
趙天豪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570544元。
趙天豪與公司均不服,于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最后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后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終止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本案中,趙天豪與公司連續簽訂不止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不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故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后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公司與趙天豪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存在不當,應支付趙天豪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就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年限問題。
趙天豪提交的社保繳費記錄顯示公司自2008年5月起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故法院對于趙天豪主張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年限從2008年5月起算。綜上經核算,公司應當向趙天豪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614432元。
綜上,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趙天豪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614432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在訂立第二次合同時,公司就應當預見到期滿后存在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能,公司終止勞動合同不符合立法本意,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審法院認為,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在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預見到期滿后存在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能。因此,在已具備上述規定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續訂無固定期限的權利應予保障。
進而,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承擔法律后果。
本案中,趙天豪與公司已連續簽訂不止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不存在上述規定中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現公司與趙天豪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立法本意,故其應當支付趙天豪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就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年限,一審法院結合本案現有證據,認定趙天豪主張的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年限從2008年5月起算并無不當。經核算,一審法院支持的金額符合法定標準,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于2024年11月13日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4)京01民終8868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