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期間在單位宿舍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視同工傷?
2025-2-14
案 情 簡 介
姚某系某A勞務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員工,被派遣到B物流有限公司,后派駐B物流公司沙特分公司任平板拖車駕駛員。一天,姚某正常下班后先去食堂吃飯,后外出散步,回到宿舍后休息時突發疾病,被送到當地醫院救治,當天經搶救無效死亡。A公司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處 理 結 果
人社部門調查后認為,姚某不屬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依法作出了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后姚某家屬不服人社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姚某家屬要求重新認定工傷的請求被駁回。
案 件 分 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姚某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并無爭議,但姚某并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五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姚某在一個長期穩定的時間區間內派駐外國,屬于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因此下班時間不應認定為工作時間,基地宿舍也不能被認定為工作崗位。他正常下班后先去食堂吃飯,后外出散步,回到宿舍突發疾病,系在休息時間、休息場所突發疾病,上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能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
所以,案件中姚某突發疾病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傷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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