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8千,轉正1萬5違法嗎?
案情簡介
吳某于2022年7月23日入職某公司,2022年7月26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
勞動合同期限兩年,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試用期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試用期內工資第一個月為8,000元,第二個月8,000元,試用期后每月工資為15,000元。
后雙方就工資問題發生爭議,吳某認為試用期工資8000元違法,應該按12000元的標準支付,需支付兩個月。案件歷經仲裁、一審、二審。
一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吳某于2022年7月23日開始為公司提供勞動,雙方于2022年7月26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標準為每月15,000元,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2022年7月26日至8月25日;2022年7月23日至8月25日應當發放試用期工資,2022年8月26日開始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關于試用期工資,按照前述法律規定,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一審法院確認試用期工資為每月12,000元(15,000元×80%)。
綜上,公司應當向吳某支付2022年7月23日至8月25日試用期工資13,655.17元(12,000元+12,000元/月÷21.75×3天)。
一審判決后,公司和吳某均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吳某于2022年7月23日入職公司,2022年7月26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二年,試用期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同時約定吳某試用期工資為8,000元/月,試用期合格后工資為15,000元/月。
吳某上訴主張其試用期工資應按12,000元/月的標準計算2個月,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案雙方約定試用期工資8,000元/月確已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故吳某主張其試用期工資應為12,000元/月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本案雙方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約定試用期1個月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故吳某上訴主張2個月的試用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吳某2022年7月23日至8月25日試用期工資為13,655.17元(12,000元+12,000元/月÷21.75×3天)并無不妥,本院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于2025年1月23日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4)新01民終8689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