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與人發生爭執被毆,能否認定工傷?
2025-2-28
案情簡介
死亡職工趙某坤,生前系某市環衛工人。2019年12月31日14時左右,趙某坤在火車站站前廣場清掃積雪時,李某梁駕駛汽車經過時碾壓鏟雪工具,趙某坤上前理論,發生言語沖突和互相撕扯。
二人爭執期間,李某梁之子李某毆打趙某坤頭面部數下致其昏迷。趙某坤隨即被送往當地醫院住院治療。2020年1月2日18時10分,經搶救無效,趙某坤死亡。
趙某坤之子趙某彬于2020年9月14日申請認定工傷。
處理結果
當地人社局依照工傷認定程序及時與用人單位取得聯系,并出具了《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告知如對趙某坤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致死申請工傷認定有異議,可以進行舉證。
經調查,事故經過與申請書所述內容基本一致。2021年7月26日,人社局作出給予趙某坤工傷認定的決定。
法律分析
當地人社局認為,對趙某坤案給予工傷認定的理由如下:
(一)傷害發生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從事件起始到結束,時間具有連續性,地點沒有發生變化。
(二)事件起因源于李某梁駕車碾壓趙某坤所使用的勞動工具,趙某坤上前理論,應索要道歉和賠償,屬于為保護單位財產不受損失而盡職盡責。這一動機從始至終沒有改變,屬于履行工作職責。
(三)趙某坤和李某梁雖發生言語沖突和撕扯,但并未先動手打人,被打之后也沒有還手,沒有主動尋求斗毆以解決問題。這一事實,有公安部門對目擊證人的詢問筆錄佐證。
(四)李某梁之子李某因趙某坤討要說法不滿,對其毆打,與趙某坤履行工作職責有直接因果關系。
據此,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趙某坤死亡給予認定為工傷,有理有據,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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