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山西暴雨,我的offer被撤銷了”,合法嗎?
不久前的河南大水,最近的山西洪災,也是百年難遇。在這種天災之下,不少企業陷入經營危機,被迫縮減開支,精簡人員,許多之前發出的offer因此撤回,導致了勞資糾紛。
01
企業可以隨意撤銷offer嗎?
在撤銷offer導致的勞動糾紛中要回答清楚兩個問題:
1 企業可以隨意撤銷offer嗎?
2 企業必須要撤銷offer的話,HR如何合法處理?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企業撤銷offer的原因可大致分為兩類。
一是被動撤銷offer。
因為不可抗力,比如疫情爆發,企業被迫停工;或者政策環境變動,如最近雙減政策對教培行業的影響等,此時企業不得不撤銷發出的offer。
二是主動撤銷offer。
企業主動選擇撤銷offer,原因有很多。內部原因取消了崗位、發出offer后發現候選人不符合公司要求、offer發出后崗位繼續招聘招到了更合適等等。一般來說,offer一經發出,候選人確認后,企業無正當理由是不能撤銷offer的,撤銷了就得承擔賠償責任。因為offer在法律性質上屬于“要約”,根據民法典規定,受要約人接受了要約后,要約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企業要“撤銷offer”觸犯了民法典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的三種情形: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 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撤銷offer”對應的是該條款第三種情形“誠信原則”,適用的法律程序也是民事起訴,不需要走勞動仲裁。
02
企業必須要撤銷offer的話,HR如何合法處理?
offer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企業在某些情況又必須要撤銷offer,這時候我們HR該怎么處理才能合法合規呢?
典型案例一(被動撤銷offer)
某公司2020年1月底,向候選人皮卡丘發送了市場主管的offer,約定1月31日入職。后來疫情爆發,公司HR和皮卡丘約定暫緩入職。2月10日,皮卡丘詢問HR如何入職,但HR一直推脫.直到3月底公司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不再需要該崗位為由,撤銷了對皮卡丘的offer。皮卡丘因此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兩個月工資工資25000元賠償.這個案例的關鍵點在于“疫情”這個不可抗力,能不能成為公司撤銷該offer的合法理由。經驗不足的小伙伴可能覺得,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疫情很明顯符合不可抗力的標準,所以法院會駁回皮卡丘的訴求。
但真的是這樣嗎?
這個案例有兩個要點,一是暫緩辦理入職,二是撤銷offer。對于第一個要點,疫情確屬于不可抗力,所以皮卡丘不能如期入職,公司無需承擔法律責任;而第二個要點,2月10日正式復工后,公司已然具備為皮卡丘辦理入職的條件,卻依舊以疫情作為不可抗力為由撤銷offer,顯然缺乏事實依據。最后經法院調解,公司同意支付皮卡丘一個月工資12500元結案。
典型案例二(主動撤銷offer)
2020年3月22日,A公司給候選人杰尼龜發送產品線經理offer,要求他4月1日入職,杰尼龜隨后辦理了和原雇主L公司的離職手續。4月1日,A公司依據和杰尼龜原雇主L公司人事經理的談話錄音,未與杰尼龜核實,以其簡歷造假為由撤銷offer,拒絕錄用。杰尼龜起訴A公司,否認錄音資料真實性,稱無法確認與A公司談話的人是否為L公司工作人員,要求A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000元。此案例關鍵點在于錄音能否作為證據,證明杰尼龜簡歷造假。
有些小伙伴可能覺得我已經保留了談話錄音,證據確鑿,過錯在候選人,撤銷一個offer不是綽綽有余。其實不然,大部分HR是有保留證據的法律意識的,但卻在實際操作中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瑕疵,導致證據失效或效力不足。
該案例中錄音是有效證據嗎?能證明杰尼龜簡歷造假嗎?是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的。按照證據規則,僅憑一份向第三方采集的,孤立錄音資料,無法證實杰尼龜簡歷造假,畢竟錄音也只是一家之言。A公司也未和杰尼龜進一步確認核實,就徑自撤銷了offer。在締約過程中,相對于優勢地位的用人單位而言,候選人所承擔的風險無疑是更大的。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審慎核查義務,否則就該承擔不利后果。最后法院認為A公司向杰尼龜發送offer后,又以簡歷造假為由撤銷offer,且無法證明其背景調查真實性、準確性、即時性,有違誠實信用,判A公司賠償67000元。
綜上看來,各位小伙伴心理也應該有個底了,撤銷offer不是件隨便的事,很容易就會吃官司,合法撤銷offer的空間很小。
03
發offer的正確打開方式
既然撤銷offer有很多法律風險,我們該如何處理offer的發放工作,能夠最大程度不惹事,攤上事也不怕事呢?
一個總的原則:事前預防,協商為首。基于此,發放offer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 offer增加生效條款。
為了增加企業自主權,offer可以增加生效要則。如員工須通過背景調查,簡歷信息必須真實無誤,若員工未能如實反映個人情況,用人單位有權取消錄用,并不承擔任何損失。
2 offer明確具體待遇前置條件。
Offer在員工入職后依舊能對勞動合同產生補充作用,如offer中約定了年終獎,則員工可以以此主張年終獎。用人單位可以在offer中明確具體待遇的前置條件,如明確“基于公司現有的經營狀況、薪酬福利條件和你所任的崗位,公司提供下列聘用條件……”
3 審慎背調,避免侵犯隱私。
在做背景調查前,用人單位有必要先獲得候選人對背景調查的授權,避免落下侵犯個人隱私的隱患。
4 背調、體檢后發放offer。
5 變更崗位計劃及時與候選人溝通。
因為公司自身原因要撤銷offer,HR們幸苦點,積極和候選人溝通,一則盡可能獲取諒解,二則適度降低公司賠償責任。
6 公司實有過錯,遭起訴挨打要立正。
當撤銷offer的時候,除了不可抗力,大家或多或少清楚責任在哪。如果候選人起訴了公司,那就只能挨打立正。按照以往判例,一般要賠償1~3個月工資(offer上記錄的新工資標準或候選人原工資標準)。
世事復雜,企業撤銷offer的情況有時確實無法避免,或多或少會損害到候選人的利益。作為HR的我們,既要保護公司利益,也要考慮到候選人的不易,畢竟都有找工作的時候。
在實際操作中,德法相濟,人文關懷,依法辦事,積極溝通,避免因為溝通不良擴大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