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人在线|久久xxx|高h文肉文|亚洲国产天堂久久综合图区|天天射天天干天天

最高法院: 職工在家加班突發疾病48小時內死亡, 視為工傷

2022-1-12

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視為工傷?

答: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視為工傷。

理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將工作帶回家,在家加班工作,應當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第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制定和實施該條例的目的在于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理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就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其次,《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認定工傷”時的法定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第十五條“視同工傷”時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于“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為完成崗位職責,在家加班工作,當然可以理解為屬于第十五條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第三,視為工傷是法律規范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的確不宜將其范圍作擴大理解。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第十五條將“工作場所”替換為“工作崗位”,本身就是法律規范對工作地點范圍的進一步拓展,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擴大解釋。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在此過程中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當然應當視為工傷。可參考(2017)最高法行申6467號行政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467號

攝圖網_500829558_wx_消費者保護(企業商用).jpg

裁判規則

1. 視為工傷是法律規范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的確不宜將其范圍再進一步做擴大理解。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第十五條將“工作場所”替換為“工作崗位”,本身就是法律規范對工作地點范圍的進一步拓展,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正常理解,不是擴大解釋。

2. 在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地點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傾斜保護職工權利的工傷認定立法目的。

3. 職工發生傷亡事故,是否存在違反單位相關規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傷認定應當考慮的因素。

俞俊杰訴海南省人社廳工傷認定行政確認、行政復議一案

案情介紹

俞俊杰丈夫馮芳弟系瓊山中學高中部教師。2011年11月15日晚,測驗考試結束后,馮芳弟回到家中。次日早上七點左右,被發現其身體異常狀況,馮芳弟因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突發心肌梗塞,發病到死亡的大概時間間隔為“不詳”。瓊山中學以馮芳弟因長期工作勞累過度,又在考試后加班批卷,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中突發心肌梗塞死亡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馮芳弟為工傷死亡。

攝圖網_501594555_wx_法官法槌和法律文件(企業商用).jpg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項規定視同工傷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未經搶救死亡,可能存在兩種情形:一是突發疾病,來不及搶救即已經死亡;二是發病時,沒有其他人員在場,喪失搶救機會死亡。無論是經搶救無效死亡,還是未經搶救死亡,視為工傷的關鍵都在于,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是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

同時,我們認為,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主要理由是:

第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制定和實施該條例的目的在于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在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地點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這樣理解才符合傾斜保護職工權利的工傷認定立法目的。

第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認定工傷時的法定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而第十五條視為工傷時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于“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當然應當屬于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第三,視為工傷是法律規范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的確不宜將其范圍再進一步做擴大理解。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第十五條將“工作場所”替換為“工作崗位”,本身就是法律規范對工作地點范圍的進一步拓展,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正常理解,不是擴大解釋。

本案中,雖然馮芳弟在家中死亡,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馮芳弟在被發現死亡的前一天晚10時許,組織學生晚修測驗回家,連夜批卷。顯然是為學校的利益,在回家后利用個人休息時間,加班從事教學崗位職責工作,屬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是否能夠認定馮芳弟屬于工傷,關鍵是看其發病、死亡是否發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間”。

馮芳弟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對其發病至死亡的時間認定為“不詳”,這就造成馮芳弟的發病時間究竟是在加班工作期間,還是在已上床睡覺期間難以判斷。本院認為,在職工發病和死亡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缺乏相關證據證明、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工傷認定傾向性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應當作出有利于職工的肯定性事實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實認定。

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符合十四條認定工傷或者十五條視為工傷法定條件的,排除認定或視為工傷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三種情形。職工發生傷亡事故,是否存在違反單位相關規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傷認定應當考慮的因素。223-1號工傷決定在認定事實時,強調學校規定不得利用晚修時間上課或考試、學校領導否認安排教師通宵改卷或要求任課老師必須當天改完作業或試卷等事實,不屬于工傷認定應當考慮的因素,海口市人社局的上述事實認定不妥,本院予以指正。

綜上裁定,駁回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再審申請。

親親小保二維碼引導關注.jpg


關聯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