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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5日前入職才繳納當月社保,合法嗎?

2022-2-9

很多公司是15號分上半月下半月來處理社保問題,這種“習慣性操作”有沒有法律依據?合不合理呢?今天就來帶大家深度分析一下。

01法理層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這里有三點:

(1)要區分一下情況:“職工”應當繳納;“無雇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納;“公務員”另行規定(根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公務員也已強制繳納。)

(2)法律術語里的“應當”就是必須,具有強制性,“可以”是自愿,具有原則性。

(3)“職工”是強制性繳納的條件和情形。某種意義上說,我們可以認為職保是勞動關系的附隨義務。

因此,判斷勞動關系,是判斷職保繳納義務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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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實操層面

社保的全國實操經辦是差異性比較大的:一方面社保是按月繳納,且具有唯一性,所以無法做到像個稅一樣多點取酬多點繳稅,在面臨首尾不足月時就會出現實操差異;另一方面,社保并不僅僅是像單方義務,而是繳費義務與待遇權利對等的,還涉及到基金平衡、逆向選擇防范、打擊騙保等復雜設計。

目前,在離職減員實操方面,主要存在兩種情況:

當月申報當月減員:即以月底截止日前在庫人員為基礎計算生成當月月報,期間人員異動以最后為準。那么,當月離職人員如果當月申報了減員,就不會產生當月費用。

當月申報次月減員:即以月初在庫人員為基礎計算生成當月月報。那么,只要當月月初在庫,無論當月是否后續離職,都會產生當月費用。離職人員申報減員后次月才能不產生費用。

在我們這種總是接觸全國各種奇奇怪怪差異很大的社保實操的第三方機構里,一般把第一種俗稱“順賬”,第二種俗稱“扭賬”(這兩種說法非法律術語,只是為方便區分的口頭說法)。

從基金安全角度來看:第一種做法有存在先支付了待遇然后減員不繳費的風險,尤其是月末離職;

從客戶體驗角度來看:第二種做法有存在費解和企業不易追款的情況,尤其是月初離職。

不僅僅是離職末月減員有這個問題,入職首月增員也有這個問題。這么一組合,就復雜了。能真正搞懂全國各地繳費規則差異核心邏輯的人真的太少,這也成了HR最頭疼的地方。這里我就不展開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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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末離職,該不該繳納?

從法理上說,是應當繳納的。因為勞動關系存在是判斷職保義務的前提。哪怕這月只有1天勞動關系在職期間,在法理上也應當繳納。社保不能按天繳納,只能按月。

從實操上看,如果結合入職來看,就比較明了了。我們假設:“如果1月22日入職,2月21日離職,社保應該怎么繳納呢?”

無外乎四種情況:

A、1月繳了,2月繳了;

B、1月繳了,2月未繳;

C、1月未繳,2月繳了;

D、1月未繳,2月未繳;

A情況:法理上沒有任何問題,員工利益最大化,但是單位內心稍有些冤,從實際工作上看只有30天,但是繳納了兩個月社保。

B和C情況:實際工作30天,實際繳納1個月,看上去是對等的。看單位和員工協商吧,當然,如果員工執意要從法理上去爭權益,還是有一定勝算的。

D情況:員工利益受損,肯定會引起爭議。

實操不管是“當月申報當月減員”還是“當月申報次月減員”等規則,如果法理上判斷有強制義務,則需要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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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企業HR怎么辦?

作為企業,是無法改變政策規則的。這個case,其實也給了HR一些經驗教訓。一般我們也建議HR注意如下幾點:

(1)入職時間提早規劃,避開“尷尬盲區”;

(2)把離職減員追繳風險提前預防,在扭賬地區做工資扣繳時要提前注意這個問題;

(3)全國性公司,社保規則復雜的地方,建議咨詢專業機構;

(4)在合法界限內,把握“合理”的度,類似于“21日離職而當月未繳”這種明顯不太合理(雖然有些地方是可操作當月減員)的做法,應當慎重。

在外部合法邊界內制定合理的內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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