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職時,為了保障勞資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都會簽訂一些協議書和合同書。
很多小伙伴還沒有弄清楚實習協議、三方協議、勞動合同之間有什么區別,今天我就來和大家聊一聊任職時簽訂的那一堆合同書到底是什么。
01 實習協議
實習協議指在校大學生通過參加實習單位的實際工作進行實踐學習,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畢業前,學生有意實習,單位接納實習,雙方可簽訂實習協議,進入實習階段,而實習階段的主要目的是實踐學習,僅是發揮自身才能,供雙方加深了解的機會,并不代表未來會建立勞動關系。
實習協議的本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屬于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因此簽署的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受合同法保護,不受勞動法保護。
實習協議是學生保護自我權益的有利武器,因此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明確的實習協議,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
02 三方協議
三方協議是指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學校、用人單位三方簽訂的協議,也就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
一般說的《就業協議》也是它,應屆畢業生第一次就業的時候才需要簽。
三方指的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議,就是三方都要涉簽。
三方協議的作用在于約束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畢業后建立勞動關系,在畢業到就業這個過渡期,給大家一個保障。
明確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舉個例子:
比如說畢業前我去A公司面試,A公司決定要我也給我發了offer,和我說畢業之后你就來我公司工作。
你覺得這份工作還不錯,就沒再找其他公司了。
結果等你畢業了,A公司說我們人招滿了,不需要你了,就相當于你被放鴿子了。
別的同學都參加工作了,你又要重新找工作,這時候你也早起失去母校帶給你的便利。
所以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三方協議應運而生,如果用人單位違約,將給你一定金額的賠償。
反之,你和用人單位簽了三方,轉頭你收到一個更好的offer,決定不去了,對用人單位也有很大損失,人家滿心歡喜選擇了你,并且推拒了其他面試人選,結果你說不去了。所以你違約,就賠償用人單位。
但是賠多少,到底要不要賠,不只靠三方協議,通常會簽訂其他合同的。
簽署順序:畢業生-單位-學校,一定不要亂了順序。
(1)學校統一發,或者畢業生敲定工作以后拿著單位接收函到學校領取,一式三份;
(2)畢業生本人填自己的情況,別填錯;
(3)寄給用人單位填寫、蓋章;
(4)返回學校,由學校填寫蓋章;
(5) 協議生效,三方各留一份。
終止時間:畢業生拿著報到證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
然后用人單位會與畢業生簽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簽,三方協議就失效了。
03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即意味著勞動關系的建立,如果發生糾紛需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來處理。
提醒初入職場的畢業生,入職一個月內必須簽勞動合同,員工入職30日內單位必須為其繳納社保。
某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條款、降低人力成本、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比比皆是。
所以一定要注意,試用期不是白用期,警惕單約試用期、隨意延長試用期、試用期內拒交或欠交社保等試用期陷阱。
(之后會再出一期與試用期相關的文章~)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工當天就應該跟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實習期間簽訂的實習協議一般認為是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
(2)勞務合同歸《合同法》、《民法通則》調整。
(3)勞動合同歸《勞動法》、《勞動合同》調整。
04 小 結
實習協議是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簽訂,屬于勞務合同(民事合同關系),受勞務合同法保護,是學生保護自我權利的有利武器。
三方協議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簽訂,屬于民事合同,意在從畢業到就業這個過渡期給雙方一個保障。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而簽訂,受勞動法保護,是勞動者保護自我權利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