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年休假能否“過期作廢”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有5天年休假;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有10天年休假;工作已滿20年的,有15天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今年的年假沒有休完,是否就作廢了呢?
此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
也就是說,如果今年的年假沒休,可以延長到明年再休,到時候把兩年的年假連在一起,但只能跨一年度,把三個年度或三個年度以上的年假攢到一起休是不可以的。
人民日報也整理了相關法條,HR們也可以一起參考。
年假未休,該給予員工什么補償?
年假一般都是員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的主管領導、人事部門批準后休假。
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沒提,企業一般也不會主動催著員工休假。對于這種未主動申請的年假,人們也大多會認為,這是員工自愿放棄的,怎么可能會有補償呢?
可事實并非如此,按照規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年假期間職工的工資計算方式如下: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小保提示:勞動者放棄休假只有采取以書面方式明示的行為才有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主動安排年休假,勞動者也沒有提出休假申請的,仍然視為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責任,應當支付未休年休假補償。
員工什么情況,不享受年休假?
當然,有些情況發生員工是不享受年假噠~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此外,《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也明確規定,若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條例》的后四種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此時有HR小伙伴可能有疑惑了,那員工提前將全部年假休完后提出離職,公司可以將多休的年假進行扣款么?
當然不可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因此公司如果在員工在職期間同意其休完當年度所有的年假,在離職時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公司無權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