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社局文件匯總!疫情期間工資待遇怎么發?可以延期發嗎?
疫情防控還在繼續,目前還有不少人仍在居家隔離、居家辦公,但隔離期、治療期、停工期的薪水到底怎么算,一直是HR比較頭疼的問題。沒有官方的文件依據,就很擔心踩雷。
其實,2022年開始,多個涉疫地區的人社局,都發布了涉疫工資待遇和給企業的紓困措施,本文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
隔離期:按正常勞動發
上海市人社局28日發布“支持抗疫16條政策措施”提到,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
2022年內,遼寧、吉林、廣東、天津、蘇州5地也先后明確類似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廣東省人社廳官方微信號1月7日發文強調,對勞動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規定,導致被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勞動者請求該期間工資報酬的,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 號)文件精神,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要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在隔離期間,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
治療期:按病假工資發
上海、廣東、遼寧、天津4地明確,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勞動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吉林省人社廳副廳長張立福3月26日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在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應根據《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其病假工資。
停工期:區分多種情況
相較于隔離期、治療期,停工停產期工資支付標準劃分更為細致,根據是否提供正常勞動、是否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區分多種情況。
其中,吉林省明確,對于不能復工復產的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要按照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若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根據《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按照不低于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
天津則僅依據“是否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劃分:一個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
其他情形這樣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疫情防控期間,部分勞動者不屬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依法隔離情形,但屬于政府依法采取統一組織核酸檢測、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的情形,導致不能正常到崗工作。
對于上述情況,天津、深圳人社部門規定:企業可安排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遠程方式提供正常勞動,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勞動者無法遠程辦公的,企業可安排勞動者休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并按相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勞動者無法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且未休相關假期的,企業參照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
相關法條:
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 號)文件精神,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企業安全有序復工復產和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通知》強調,對于企業安排以靈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的職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其工資。
企業因停工停業發不起工資
可延期30天支付
4月5日下午,徐州召開第八場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就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職工工資如何發放的問題,徐州市人社局局長于洪亮介紹,企業因受政府采取停工停業等緊急措施影響職工工資支付問題,分以下四種情況:
一是企業停工停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其工資。
二是企業停止線下活動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企業安排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可以根據其提供的勞動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發放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的生活費。
三是如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期間使用帶薪年休假或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企業應按假期規定支付工資。
四是企業因政府采取停工停業等緊急措施導致經營困難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經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不超過30天。
北京:
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此外,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采取輪崗倒休的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天津: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產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工資支付周期是指,企業與職工約定發放工資時間間隔天數。停工停產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是從停工停產當日開始計算,到工資支付周期對應天數的最后一日止,與具體發薪日期無關。
舉例說明:以按月支付工資為例,某企業從1月10日開始停工停產,則該企業1月10日至2月9日為停工停產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從2月10日起進入停工停產第二個工資支付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