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終獎算法又有新說明,HR速知
2019-7-31
問:2019年以后發(fā)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繳納個稅?
答:為確保新個稅法順利平穩(wěn)實施,穩(wěn)定社會預期,讓納稅人享受稅改紅利,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了《關(guān)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guān)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對納稅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獎金全額除以12個月的數(shù)額,按照綜合所得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單獨計算納稅,以免部分納稅人因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后提高適用稅率。
對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無需或很少繳納稅款。再此情況下,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采取單獨計稅方式,反而會產(chǎn)生應納稅款或增加稅負。同時,如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可能在稅率換擋時出現(xiàn)稅負突然增加的“臨界點”現(xiàn)象。因此《通知》專門規(guī)定,居民個人所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自行選擇計稅方式,請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計稅。也請扣除單位在發(fā)放獎金時注意把握,以便于納稅人享受減稅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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