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正式回應:國內某知名網站刊登的《2018最新勞動法明確規定: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公司還賠不賠錢?》,“根據勞動法最新規定,如果員工簽字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離職時就可以從企業處拿到一筆賠償金”--是假的!
該文章稱:某員工小李(后又出現跟風文章,主人公改為小王)參加工作,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轉而要求其簽訂《員工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之后在小李要求公司補繳遭到拒絕后,申請勞動仲裁。
最終以公司支付小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結束。
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經做出回應:不存在的!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文件中并不存在“員工自愿放棄社保,離職時可以獲一筆賠償金” 的規定。一些公司提供的自愿放棄社保協議不具法律效力!
這也是少數公司的自欺欺人的做法。在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時與員工協商簽署的所謂的《員工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是不存在法律約束力和保護力的!
《勞動法》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的義務。
01
員工與單位約定放棄社保,員工離職后可否要求單位補繳?
按照文章說法: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過協議放棄繳納社保,但是這樣也不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不管是口頭承諾還是簽訂書面協議放棄社保的行為,均是無效的。勞動者承諾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社會保險法》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即使勞動者約定或者自愿放棄社保,離職時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這個時候不要犯傻。
02
用人單位未繳和少繳繳納社保,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最后,提醒廣大勞動者,請一定要重視社保,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