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最講傳統,有錢沒錢,回家過年。年底,是多數打工族開心回家的日子,卻也是用工關系糾紛的多發期。
據國家統計局日前發布的《2017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我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8652萬人。但是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難時,農民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困難的只占到了28.3%。
隨著近些年來我國普法意識的推進,《勞動法》、《合同法》的不斷完善,農民工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農民工開始簽訂勞動合同,繳社保,重視保留工作證據,被欠薪的狀況也逐漸減少。
圖片源自央廣網
不過,現實中仍有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暗藏“套路”。小保菌為大家匯總了幾大類用工合同中的“套路”,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農民工的“試用工”合同何時是個頭?
《農民日報》日前披露了這樣一則案例:來自遼寧的31歲農民陳某,自2018年5月,在大連市某銀行當安保員,并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月薪2800元。但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第148天以“不合適”為由辭退了他。
他也并不清楚用人單位只把他當“試用工”,并沒想要雇傭他,更別說給他支付賠償金。據陳某透露,“事后我才知道,如果簽訂的是‘試用工’合同,被辭了也不給賠償。對此他也感嘆,用人單位的手段越來越‘高明’了?!?/span>
要不要你單位說了算!
被用人單位以“試用期”沒通過考核為理由辭退的案例并非個例。據吉林某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表示,雖然近幾年農名工維權意識覺醒,但是每年處理的案件也不是少數,尤其在簽訂合同的環節上,缺少社保等福利都是案件重點。無故被辭,被告知“沒完成當月生產任務”“接送孫輩放學不適應崗位加班”“外形不好,影響顧客消費心情”…都是理由。
讓農民工難以提起維權意識的往往是“在我們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有約定試用期。所以,即便是有質疑,也不知道如何維權?!?/span>因為要不要你,單位說了算!
“單位有權在試用期內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任何補償。”
多數在試用期被辭的農民工認為,單位只要把工錢結了就很仗義。很多用工單位對農民工簽訂的合同上,都會附加一條:“單位有權在試用期內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任何補償。”并且單位提示,只要是簽字了就表示同意,以后反悔也沒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應當明示錄用條件,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要支付雙倍賠償金。
“節省用工成本,還不會被追究?!睒嫵闪擞萌藛挝黄圬撧r民工的全部理由!
一些用人單位覺得雇“長期工”不劃算,“長期工”要交社會保險,干的時間越長,辭退的成本越高。試用期的工資不低于正式工作后的80%。因此,這些用人單位會想辦法長期雇用“試用工”。
“難被政府監管,農民工不予追究讓企業肆無忌憚?!?/span>
“農民工也很少投訴,抱著息事寧人的心態。只顧忙著找下一份工作,哪有時間去要賠償呢?”一位法務人員這樣說到。而且,很多農民進城務工人員表示,“如果堅持要賠償,用人單位會說你矯情,把你當不良求職者,工作就更難找了?!?/span>
銷售員、長途運輸工、快遞員等行業門檻低、臨時性強致使“試用工”盛行!
“農民工試用期一定讓企業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出示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要辭退,必須告知理由,比如違反了哪項規定,能力為何不能勝任等。
如果沒有明確告知,只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尋求法律援助。”
“你不維權,我也不維權,助長不良企業氣焰,用工環境會越來越差。”遼寧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王磊表示,農民工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權,除了為自己,更是為了整個務工群體的利益。現如今,人社、工會等多個政府部門都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幫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免費打官司,法律維權不再是成本高、耗精力的難事。
親親小保提醒:被當成“試用工”的農民工朋友要保留好勞動合同、試用期用工協議,以及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招工登記表和考勤記錄等證據。
除了保留好上述憑證維權,更要懂得爭取合法權益,在試用期同樣可以要求單位繳社保!